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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答疑(二十)

点击量:742    时间:2026-06-15

  

近期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答疑(二十)(图1)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企业华体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规模纳税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了规定标准,应在什么时候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的生效之日应如何确定?如何办理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根据《公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后,应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季度内销售额按月拆分,以确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具体月份。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自行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吗?生效之日如何确定?如何办理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公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实际操作中,可咨询所贷款的银行。

  答:不可以。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

  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如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使用】-【发票额度调整申请】进行办理。

  答: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后,点击【我要查询】-【个人股权转让资料报送记录查询】,点击【查看】可进入资料详情页。若当前受理状态处于“受让方确认中”或“税务机关受理中”:可操作【撤销】终止本次资料提交确认,撤销后可修改或者作废该笔资料信息。若当前受理状态处于“受让方确认不通过”或“税务机关受理不通过”或“已撤销”:可点击修改或者作废该笔资料信息。若当前受理状态处于“税务机关受理通过”:可根据申报情况操作“发起申报”或者“查看申报”,若未发起申报仍可作废或者修改该笔资料,若已发起申报仅可修改该笔资料。

  答:如果符合智能开业条件的纳税人,系统将会自动确认登记;如果纳税人不符合智能开业条件或智能开业失败的,办理人可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

  如企业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且办理人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新办纳税人开业】,系统自动带出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信息,点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纳税人基本信息、地址信息等预填信息进行确认,点击【确定】完成信息确认。点击【下一步】可继续办理推荐的新办纳税人套餐业务;如企业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但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新办纳税人开业】-【新办开业】,输入企业名称,自动带出法定代表人电话且不可修改,点击【发送验证码】,填写验证码后点击【确定】。对纳税人基本信息、地址信息等预填信息进行确认,点击【确定】完成信息确认。点击【下一步】可继续办理推荐的新办纳税人套餐业务;如为非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纳税人,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新办纳税人开业】-【非市监登记】,选择纳税人类型后,点击【确定】。根据提示进行操作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