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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跑十五五·税润营商路|立在田埂上的“规矩”

点击量:647    时间:2026-05-30

  

起跑十五五·税润营商路|立在田埂上的“规矩”(图1)

  田埂尽头,湖南湘穗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穗种业”)的1.3万余平方米生产基地静静铺展,5000平方米高标准种子仓库里,一袋袋标注着“广两优815”“徽两优815”的水稻种子,正等待着被运往周边乡镇。

  这家主营杂交水稻及普通水稻种子生产销售的企业,仓库越建越大,订单越接越多,账本上的数字,却像一团团理不清的乱麻。

  “种了半辈子地,一直和种子打交道,偏偏就是账上那些门道,一直没吃透。”作为湘穗种业负责人,张瑜坦言,“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和销售外购的农产品的边界,到底划在哪儿,适用的政策有什么不同?”

  在常德,像张瑜这样的涉农经营主体不在少数。常德是全国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9个县市区中有8个国家商品粮基地县、7个国家粮食大县。2025年,常德市粮食播种面积达883.79万亩,稳居全省第一。然而,生产周期长、回款慢,发票获取难,财务核算大多依靠“经验主义”……这些都成为涉农企业高效发展路上的“拦路虎”。

  春耕前夕,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业务团队带着计算器和政策本,将“涉农助企课堂”开到湘穗种业门口。

  针对让张瑜困惑的直接销售外购农产品与销售自产农产品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税务局业务团队拿出政策文件,一条条掰开讲解;他们钻进仓库,看种子入库出库的流程;翻出过去的旧账,一笔笔核对费用归集,哪些种子是自家基地种的,哪些是从农户手里收的,每一笔都分得清清楚楚;整理涉农企业“合规指引”,研发费用怎么归集、成本如何分摊、哪些凭证必须留存、哪个环节容易出问题,一目了然。

  “把规矩立在前头,比出事后再补救强一万倍。”临走前,带队税务干部说的这句话,张瑜听进去了。

  他带着财务人员从头梳理账目,完善种植记录、销售合同、农资采购凭证,对自产自销农产品和外购农产品逐项进行归类整理。慢慢地,那团捋不清的乱麻,被一根根捋顺了。

  张瑜算了笔账:200多万元的税费减免,足够再建几个高标准仓库,或者引进几套新的种子加工设备。

  “过去以为合规是成本,现在明白了,合规是把路走宽、把根扎深的底气。”他说。

  张瑜听说,这两年常德税务部门一直在做一件事:把政策送上门,把规矩讲明白。仅2025年,常德市税务系统向4247户次涉农企业精准推送政策,开展涉农企业“点对点”辅导519户次;开办涉农企业纳税人学堂5场次,194户次涉农企业参与。许多曾和张瑜一样面对账本“心乱如麻”的人,如今都找到了脚下的路。

  远处,那片张瑜再熟悉不过的土地上,水稻正一寸一寸地拔节。没人看见它们生长的瞬间,但根扎得越深,秆就站得越稳。

  那些立在田埂上的看不见的规矩,如同土地深处的水脉,默默托举着每一寸向上的力量。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农业生产,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初级农产品,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中所列明的农产品。

  答: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不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中明确,纳税人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产品以及用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不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不过,也存在纳税人将外购的农产品直接销售免征增值税的特殊情形,如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以及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批发零售的华体绘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